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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度各项优惠政策信息汇总

发布时间:2019-12-23 09:16:23

 

  【财政奖补】

  1 . 从2017年起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连续3年每年安排资金3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宁政发〔2017〕1号)

  2 . 每年安排园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资金6000万元(逐年加大,2018年达到1.8亿元),支持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宁政发〔2017〕1号)

  3 . 每年安排1.2亿元的园区考核奖补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工业园区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园区低成本化改造。(宁政发〔2017〕1号)

  4 . 加快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提升煤炭、电力、有色、机械、建材等传统行业,再造传统产业新优势。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力争3年内完成规上工业行业对标升级,对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5 . 整合设立2亿元技改综合奖补资金。对重点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轻纺、冶金等行业开发高端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宁党发〔2017〕26号)

  6 . 对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7 . 对进入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8 . 加快“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对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9 . 对获批自治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宁党发〔2017〕26号)

  10 . 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11 . 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12 . 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13 . 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宁党发〔2017〕26号)

  14 . 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5%、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对我区企业生产的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在国家补贴80%保费基础上,剩余20%由自治区补贴;对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设备给予50%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宁党发〔2017〕26号)

  15 .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16 . 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17 .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成立期满1年后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迁入我区的视同首次认定,给予100万元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18 . 支持我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与区外科研力量,紧盯产业和市场前沿,开展定向研发、联合攻关,凡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的,在预算控制总额内,给予研发投入30%以内的支持;对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优先给予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19 .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获批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20 . 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引导区外孵化器将优秀毕业企业推荐来宁发展,根据落地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按每家企业10万元-50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21 . 鼓励在区外建立楼宇型孵化器,对孵化成果回宁落地转化的,评估后每个项目可给予10万元-50万元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22 . 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大型企业来宁设立分院分所、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设立整建制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23 . 对与我区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列入基础条件建设和人才支持计划,按照新增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支持。(宁党发〔2017〕26号)

  24 . 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运营费20%、年最高200万元的支持,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由我区企业主导研发,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发布推广的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其开发成本给予一定奖励。(宁政规发〔2018〕5号)

  25 . 由我区企业主导研发,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发布推广的优秀工业APP,按其开发成本给予一定奖励。(宁政规发〔2018〕5号)

  26 . 对重点用能企业建设智能化能源管控中心,给予一定补贴。(宁政规发〔2018〕5号)

  27 . 对实现网络化协同制造应用的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宁政规发〔2018〕5号)

  28 . 对实现服务化转型应用的示范项目,投照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宁政规发〔2018〕5号)

  29 . 对实现个性化定制应用的示范项目,投照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宁政规发〔2018〕5号)

  30 . 依据《自治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全区技术改造项目库,每年滚动实施100个左右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分层次分别完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及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自治区技改贴息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宁党办〔2018〕75号)

  31 .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对开展兼并重组后新增产值和税收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按其并购产值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年统计年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对培育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宁党办〔2018〕75号)

  32 . 支持鼓励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示范基地的,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宁党办〔2018〕75号)

  33 . 制定出台《宁夏承接产业转移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商会、协会和专业团队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转移工作。对引进、推动产业协作成效明显的第三方给予奖励。(宁党办〔2018〕75号)

  34 . 自治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对云计算产业发展以及云计算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和相关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宁政办发〔2015〕149号)

  【电 价】

  1 .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从目前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逐步放宽到10KV,争取2019年底前取消电压等级限制。

  2 . 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内落地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和新增企业的需要,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将公共配电网络建设至企业厂区地界。

  3 .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宁政发〔2017〕1号)

  4 .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类、西部地区鼓励类,取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节能、环保达标的新兴优势产业企业,企业用电量达到一定标准时生产用电补贴5-8分/千瓦时。

  【税 费】

  1 .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宁政发〔2017〕1号)

  2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宁政发〔2017〕1号)

  3 . 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可依据困难性企业减免税相关规定,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宁政发〔2017〕1号)

  4 .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宁政发〔2017〕1号)

  5 . 符合条件的特殊性企业重组,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所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宁政发〔2017〕1号)

  6 . 实施“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宁党发〔2017〕26号)

  7 . 对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落地后即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同时对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正常运营1年后即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宁党发〔2017〕26号)

  8 . 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云计算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免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宁政办发〔2015〕149号)

  【融 资】

  1 . 从2017年起,将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由2亿元增加至3亿元,用于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担保,并给予不超过2%的保费补贴。(宁政发〔2017〕1号)

  2 . 设立1亿元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项目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宁政发〔2017〕1号)

  3 . 对企业用行业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经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宁政发〔2017〕1号)

  4 . 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宁政发〔2017〕1号)

  5 . 设立5000万元偿债专项资金,为区内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扩大私募债券发行规模,降低企业发行成本。(宁政发〔2017〕1号)

  6 . 设立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引导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补充配置自有信贷资金。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5日,日利率不高于0.4‰。(宁政发〔2017〕1号)

  7 . 加大纳税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应用力度,全面推广“银税互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无抵押、不担保类金融产品。(宁政发〔2017〕1号)

  8 .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和仓单质押等融资业务,对企业贷款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20%的贴息。(宁政发〔2017〕1号)

  9 .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担保费用低于基准利率50%的,按照担保额2%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宁政发〔2017〕1号)

  10 . 对自治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特色食品和用品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80%的补助;对其他产品给予7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宁政发〔2017〕1号)

  11 . 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以及通过售后回租形式盘活资产的企业,给予每年2个百分点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宁政办规发〔2018〕8号)

  12 . 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2%,给予保险机构承保额度2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宁政办规发〔2018〕8号)

  13 . 鼓励合作银行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允许合作银行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企业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企业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上浮超出基准利率20%(含)以内的利息,且按期归还本息的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宁经信规范发〔2018〕4号)

  【物 流】

  1 . 2017年年底前分两批取消28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收费。在此期间,继续执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减半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政策。(宁政发〔2017〕1号)

  2 . 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和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宁政发〔2017〕1号)

  3 . 对在银川海关报关的进口企业,对其进口货物口岸到宁夏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外贸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发生的实际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宁政发〔2017〕1号)

  4 . 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降至2%以内,对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便捷的通关措施。查验无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将进出港(场)货物3天的免费仓储期限延长到5天。(宁政发〔2017〕1号)

  【人 才】

  1 .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颁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宁党发〔2017〕26号)

  2 . 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地方企业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贴,到地方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贴,可连续补贴5年。(宁党发〔2017〕26号)

  3 . 吸引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宁创新创业,视情况给予10万元-50万元项目资助。(宁党发〔2017〕26号)

  4 . 对入选院士后备人才、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助。(宁党发〔2017〕26号)

  5 . 支持各类人才领衔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宁党发〔2017〕26号)

  6 . 对引进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宁党发〔2017〕26号)

  7 . 对云计算企业员工,在我区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90%的奖励;对云计算企业急需的重要人才,经认定后,参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宁政办发〔2015〕149号)

  【人 工】

  1 . 对经营困难但不停产、不裁员的工业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允许缓缴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宁政发〔2017〕1号)

  2 . 继续执行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宁政发〔2017〕1号)

  3 . 对工业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宁政发〔2017〕1号)

  【其 他】

  1 .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宁政发〔2017〕1号)

  2 . 设立3亿元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通过直接投资、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扶持种子期、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宁党发〔2017〕26号)

  3 . 整合设立1亿元科技创新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担保基金,促进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共同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高层次人才研发、新设备采购、新技术开发项目融资。(宁党发〔2017〕26号)

  4 . 加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5万元。(宁党发〔2017〕26号)

  5 . 优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对获得授权的高价值的发明专利,每件可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宁党发〔2017〕26)

2019-12-23 09: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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